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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仲丘案/冤辦冤判 司法、全民悲劇
Aug 1st 2013, 20:30

任何案件,偵查中要釐清案情、發現真相;審判中要定罪論刑,首先要了解的是犯案動機。

動機有,原始動機、中途轉換動機(如先想偷、後變搶)。動機決定罪名,而基於動機的行為(動作)發生的結果,有未達動機的未遂及超過動機的加重結果,這是量刑的問題。

洪石成、洪仲丘、江國慶三人都是枉死命案,凶手都是有執法權的軍警,但三人枉死的動機(殺機)卻截然不同。

洪石成亡命菲警,假執法之名,行違法之實,但原始動機絕非要殺人,其動機是劫船擄人,再勒索巨款。因洪不願束手加速逃跑,菲警遂胡亂掃射。菲警當然清楚,極有可能造成船員喪命,卻不在乎,即刑法十三條二項行為人對於犯罪的事實,預見其發生,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,以故意論。

此時,菲警動機,已從劫船擄人,轉換成故意殺人罪;但仍不確定會死人,死幾人,死何人,乃不確定故意殺人罪,而非蓄意一定要殺洪,乃設定後動。即不能稱菲警「蓄意謀殺」。

洪仲丘命案,涉案長官,其原始動機也非要他死,而是要整他。採用不當程序及凌虐手法,除非另有因素(如洪握長官涉重案證據),絕不可能要整死他,因出了人命會惹大麻煩。

對於無止境的凌虐,可能會出人命,官員雖預見,但確信廿出頭者,應該不會被操死,即刑法十四條二項的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,以過失論;即除非有故意殺人的證據,不能認為故意殺人。

而違反禁閉程序,讓戒護士凌虐仲丘的長官,如有指使,默認或放任,以及戒護士前後輪番對仲丘凌虐者,均可構成凌虐罪之共同正犯。其動機是要讓仲丘身心承受巨大傷害;造成死亡結果,乃加重結果犯,僅能加重量刑,不能越出「凌虐罪」的罪名,更不能認定為「集體虐殺」。

江國慶也是遭非法也非人能忍受的凌虐,但凌虐結果不是致江死亡,而是致江「冤枉認罪」,再依其自白認罪判處死刑。所以,偵辦江案的官員,均依「凌虐人犯」偵辦,卻因追訴時效已過,而未受到刑法訴追。問題是,江國慶被判處死刑前,申請覆判期間,已有媒體指出疑點;江家陳情,引起監委合理懷疑,要求國防部慎查原委時,卻迅速槍決。

令人懷疑的,高階將領是否怕凌虐江屈打成招揭發後,相關急於破案且立功高升的官員會被追案,而藉迅速執行槍決,達到殺人滅口湮滅相關的目的。

果真如此,則是一連串相關官員的「謀殺動機」,不是國賠,就能讓江國慶瞑目,老百姓服氣。必須查出江國慶不合理執行槍決的幕後黑手及其動機,繩之應有的法律,才能換回人民對軍中信心,革除軍中積習弊端。

民主國家須以健全法治為基礎,法治的外在是條文,內涵是人文。在公正的天平上,理性偵查,合理審判,勿枉勿縱,冤案是個人悲劇,冤辦、冤判則是司法悲劇,全民悲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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